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无名合同有哪些相关规定?民法典又是如何阐释的?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一、无名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内容的合同,应遵循本编通则的相关条款;同时,还可以参考本编或相关法律中与该合同最为相似的条款进行适用。
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间的合同,以及涉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均应遵循我国法律的规定。
在遵循合同通用原则的基础上,鉴于其与租赁合同最为接近,两者间的核心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方为无偿使用(即借用),另一方则涉及报酬(即租赁),因此,在处理借用金钱这类情况时,可以参考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并依照借贷合同的规定进行适用。例如,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特指狭义上的出售或购买)的合同,可以参照并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或出租的合同,则可以参照并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例如,邮电领域的合同可借鉴运输合同中关于货物运输的相应条款,而港口作业及培训类合同则可参考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至于理发、照相等服务行业涉及的具体工作成果,其合同内容则可参照承揽合同的相应条款。
2、《民法典》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
对于无名合同,相关法律不仅涵盖了针对合同的单项法规(例如《劳动合同法》等),还涉及对特定合同类别进行主要或综合规定的法律,比如专门针对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二、无名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纯无名合同,其性质在于法律并未对其名称进行明文规定,并且其内容与有名合同的构成要素存在显著差异,同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例如,团体用餐协议、体育赛事组织协议、文艺演出协议等。此类合同的条款完全由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便即刻生效。
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范畴。尽管法律层面并未对其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条例对这类合同的名称、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处理规则都作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说明。此外,这类合同还完全具备了纯无名合同的所有特征。例如,国务院颁布的涉及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就包括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等具体类型。
需特别关注的是,依照法律效力等级的一般准则,无名合同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国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而国家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合同范畴之中。这一范畴内应涵盖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非典型合同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合同的名称、调整的领域以及具体适用的法律原则,例如融资租赁合同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特定名称的合同,国务院另行发布了针对这些合同的具体实施细则,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众多法规。这些法规对合同的名称、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有名合同,而非准无名合同,其根本依据在于法律对这类合同已作出明确规定。
混合合同,其构成要素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明确名称的合同条款,或者这些明确名称的条款与未明确命名的条款相结合而形成的合同。此类未明确命名的合同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多个具有明确名称的合同条款相互结合,二是明确名称的合同条款与未明确命名的合同条款相结合。例如,在技术市场中,技术转让合同便是这种混合合同的一种常见形式。技术合同法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命名、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均有详尽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双方所追求的利益存在差异,导致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变得复杂。为了确保受让方能够掌握技术并生产出可销售的产品,合同中要求转让方提供生产所需的模具。因此,双方在合同中额外约定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推广以及承揽加工等条款。尽管它们都由知名合同要素组成,但由于各个知名合同的法律特性各异石碣律师,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差异,自然归属于无名合同的范畴。在某些技术转让合同中,还包含有企业承包经营和利润分配的条款。这类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主要以知名合同为基础,同时引入了不属于任何知名合同的条款。这类混合合同在处理上的一大难点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原则,以寻求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平衡。
第四点东莞石碣律师,涉及的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即对向联立合同。这种合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者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构成,它们各自保持独立,但相互结合在一起。这种合同关系也被称作“契约之联立”。
综合前述内容,小编对无名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梳理。从实际情况来看,合同双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往往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变得相当复杂。尤其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为确保受让方能够掌握技术并生产出可销售的产品,要求转让方必须提供相应的产品模具。如有更多疑问,华律网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石碣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