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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从安全生产条件入手,企业自查免罚制度引争议

时间:2025-07-05 19:2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隐患排查必须从安全生产条件入手

近期,《中国应急管理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江西上饶: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自查免罚!》的文章,其中提到的《上饶市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免罚制度(试行)》已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这一制度是上饶市自2024年5月起实施重大事故隐患自查免罚机制的经验结晶,同时,其他地区也纷纷开始实施类似的政策。依据实践经验,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免受处罚的制度展现出其实施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正因如此,它才得以广泛推广。

然而,这一制度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一些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对此持有异议,他们觉得这限制了他们对企业的处罚权限;而许多人则对企业自行排查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能力产生了质疑。实际上,企业在自查重大事故隐患时正遭遇着实际的难题。目前,相关部门公布的重大安全隐患列表项目众多,企业在辨识哪些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如何向相关部门报告这些问题时遇到了不少困难。若企业严格依照清单操作,可能会导致他们每天都要上报重大安全隐患,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石碣律师,同时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企业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核心力量,其全面承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应当受到认可并广泛提倡。行政监管部门需调整工作重心,从繁琐的隐患排查工作中抽身,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研究、指导、监督以及有计划的抽查等方面,而不仅仅是侧重于处罚。在这一过程中,“研究”环节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将众多潜在风险归类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做法并不可行,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应当集中于那些若不及时整改,可能触发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重大安全事故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多种因素累积或相互影响所导致,那些未被纳入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风险同样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发生。

据此可见,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不能仅限于针对重大隐患的清单。各类事故的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安全生产基础的不牢固。安全生产条件并非一个空洞的术语,它是一个具体且内涵丰富的概念。以高风险企业为例,它们必须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只有满足相关条件,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然而,当前情形下,无论是行政监管部门还是企业,普遍存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忽视现象,或是对其认识不够清晰。

值得关注的是,《上饶市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免罚制度(试行)》第二章中明确指出,企业需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的首要责任。在隐患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之后,企业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治理成效。若能在此“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得到切实执行,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安全生产条件与事故隐患之间的本质联系。

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持续提升与优化安全生产的相关条件。隐患的查找应当以此为基础,保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满足安全生产的标准。唯有确保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始终在优越的安全生产环境中进行,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降低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要确保安全生产,必须从检查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开始,因为这是构建坚实安全生产防线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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