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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交通事故致化学品泄漏,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典型案例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检查官审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8月30日得到扬州市检察院消息,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最近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典型事件,扬州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被选入其中。这起案件从事情发生到最终判决,总共持续了四年多的时间。
2019年12月26日,扬州市启扬高速西湖镇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由范某与苏某共同违反交通法规引发,导致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车上载有的三十多吨易燃、有毒化学品纯苯泄漏,造成附近空气、水体、土壤严重污染,家禽、鱼类大量死亡,迫使居民撤离数日,高速公路设施也遭受重大损毁。
事件发生之后,扬州市以及邗江区相关环保部门,地方行政机构,安全管理和公安组织迅速组织邻近住户撤离,并着手进行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分析,此次苯气体突然泄漏污染了当地土壤和地表水体,导致实际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事件引发的环境损害费用由应急处置开销、财产损失、生态修复成本以及相关事务开支构成,合计金额达三十六万五千余元。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邗江区检察机关在审理范某、苏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过程中,将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转交扬州市检察机关处理。扬州市检察机关经过分析,认为相关行为损害了自然环境和公共利益,于是同年七月二日启动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七月六日公布了诉讼前通知,并随即展开了诉讼前的调查工作。
经查,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操控者是范某,车辆注册在山东滕州某企业名下。此外,范某和苏某都缺乏赔偿资金,目前正被拘留;而滕州那家企业资产净值和年营业额都远超案件赔偿所需金额。因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保障作用和补充作用,所以2020年9月27日,扬州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了这起案件的信息,并询问是否可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紧接着在同年的9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开始了这起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流程,并请求市检察院给予协助。两天后,市检察院依照法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移交了全部案件材料。当年十月,在市检察院的介入下,市生态环境局和滕州那家企业产生了协商意向。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石碣律师,联合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等机构,组成专门工作组,与滕州某企业进行协商。该企业承诺补偿的数额,同环境受损的数值之间存在显著出入,双方未能形成共识,其后多次接触交流,依然没有结果。根据扬州市检察院的提议,2021年5月25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滕州某企业作为诉讼对象,向南京市中级法院递交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案件申请。同一年7月9日,范某与苏某因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分别被裁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年间。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南京市中级法院采纳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扬州市检察院的请求,维持原判,责令滕州某企业支付应急处理、环境修复、专业检测等所有开支共计玖元整。该企业对一审结果持有异议,于是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申请。在复核程序中,扬州市检察院针对证据完善、法律执行等具体事项,向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专业法律建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并于2025年1月10日宣布最终裁决,决定撤销上诉,保持原判结果不变。
二审判决公布之后,扬州市检察院和市生态环境局联手对滕州那家企业实施法律宣讲。该公司调整了原有立场,主动把判决要求赔偿的全部款项转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收款账户,通讯员 扬检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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