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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解读,你知道多少?
东莞石碣律师获悉
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进程,明确海关对已准予放行的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与国家政策,针对海南自贸港的监管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直接进入该区域的保税货物、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若无需许可证件管理,也不须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可选用直接放行的方式处理。
符合解除贸易管控要求的保税物资、享受免税政策的商品,若无需依照法规执行检验检疫程序,则可应用此项条款。
第三条 对于可以直接通关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接收方或者受托的报检公司,需要向海口海关下属的各个海关,不包括“三沙海关”,递交货物的相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
海关依据规定审查进口货物收货人递交的内容,在需要时能够请求进口货物收货人增补相关文件,进口货物收货人必须给予协助。
海关在需要时能够查验已放行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接收方需要到场提供帮助;海关也有权直接打开、再次检验货物,或者提取样品进行检测。
第六条 符合直接放行条件的保税货物、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以及贸易监管措施得到缓和的货物,全部归入电子化登记册进行管理。
收货人必须将直接放行的货物单独保管,并贴上清晰标签,这些货物要和其余物品区分开,从直接放行那天算起,要在14天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之前不可以动用。
第七条 海关需强化对已获放行货物的风险情报汇集,开展风险评判,并执行风险应对措施。
海关借助数字化工具,秉持高效便捷的宗旨,运用各类信息系统,强化对直接放行商品的管控。
第九条 若进口货物的接收方没有按时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或进行核销登记,并且私自处理了货物东莞石碣律师,海关将依据相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附件:径予放行货物填报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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