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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9号:发布海南自贸港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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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9号
(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
监管办法》的公告 )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相关指示,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优质发展,海关总署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3日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协助海南有序开展、扎实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创建工作,明确海南自贸港的海关管理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与国家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经由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地区或国家往来的交通工具,以及运载这些工具的集装箱等设备,还有进出的人员、货物和物品。
从海南自贸港到中国内地区域的免税物品和其加工的成果,还有享受增值免税关税政策的保税物品,以及从海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降低贸易限制的物品和其加工的成果
(三)海南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海关在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执行监管职责,在“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履行监管任务,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海关监管工作。
海关依法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职。
第四条 海南自贸港口岸和海关监管区必须配置满足海关监管标准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在经过程序性验收达标之后,才能够实施相关业务活动。
海关负责统计海南自贸港与海外之间流转的商品,除非法律另有说明;按照海关运作要求,会对海关监督下的其他商品进行专项记录,同时统计海南自贸港的海关监督工作以及海关自身的管理事务。
海关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需要,构建与之匹配的智慧监管体系,打造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借助科技和信息化系统,为企业及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达成智慧化监管、高效化监管的目标。
海南省着力打造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高标准平台,增设海南自贸港特有的应用功能,促使相关口岸及国际贸易业务能够借助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完成办理。
第七条 海关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完善海南自贸港口岸安全风险的共同防范、走私行为的联合打击、数据信息的互通有无、知识产权的维护保障等制度,在口岸货物查验、走私活动的遏制、信用架构的构建、口岸突发事件的处置、社会舆论的引导等方面进行协作,达成跨单位数据传递、信息互通、监管配合、执法支援的目标。
第八条 海关依据法规,对海南自贸港区内,涉及本办法第二条所述货物的企业及机构,执行检查与核对工作。
第九条 海南自贸港同外地的交通工具、货物箱体等搬运装置、个人、商品、物件,依照国家相关准则执行海关查验消毒。从海南自贸港运往内地的商品无需执行海关查验消毒,法律条文另有说明的除外。
第二章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
第十条 违禁品不能进入或离开海南自贸港;受控商品进出该区域时,需依法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在海南自贸港与海外之间简化贸易流程的商品,海关将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通过海南自贸港对外通行的口岸进入的保税物资、享受免税政策的商品,海关依据相关制度直接予以放行,但法律要求进行检验检疫或需办理许可证的除外。直接放行的具体办法将另外制定。
除保税和减免税进口的货物以外,从国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货物需要依照以下方式完成缴税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进入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清单的物品,海关依据法规征收进口关税,并收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优惠的主体,如果进口的是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海关会依照规定,免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享受优惠的主体,如果需要,可以自行选择,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申请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者只申请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免税的物品不遵循海关针对特定优惠税率的物品的管理办法,详细的征管要求、监管期限等会另外制定。
非优惠待遇对象输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未列入征税商品清单的物品,海关依据法规规定收取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从国外抵达海南自贸区,结清所有进口税费,并且依照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提交许可证件及有关单据的货物,将依照国内流转的规则进行管理,海关不再实施监管。
第三章 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的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物品,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大陆,非特殊情况须走海关监管路线,且要接受海关管理。
第十五条 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运入内地,公司必须向海关进行真实申报。
第十六条 从国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货物及其加工产品,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够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大陆,海关会依法核查所需证件和有关文件。在海南岛内部已经核查过的,就不再重复核查。
第十七条 从海南自贸港运往内地的免税商品和加工后的产品,受益者需向海关申请手续,海关依据法规收取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些物品在抵达海南或岛内移动阶段已经支付或补交了进口税费的,当从海南自贸区进入国内区域时,海关依照法规不再收取相应的进口税费;在岛内移动阶段已经支付了国内环节增值额的,当从海南自贸区进入国内区域时,海关依照法规不再追缴进口环节的增值额。
在海南自贸港,对于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若其产品使用进口材料加工,并且增值幅度达到或超过30%,那么当这些产品从海南自贸港运往内地时,可以免除进口关税,但需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关于加工增值免税的关税征管措施,将会有单独的文件进行规定。
第十八条 从海南自贸港运往内地,所有已支付或补齐全部进口税款的货物,连同许可证件和相关单据一并提交,将依照国内流通的规则进行管理,海关不再实施检查。
第四章 海南自贸港内监管
第十九条 海关针对海南自贸港内“零关税”货物,按照享受优惠的主体进行电子账册管理,同时监控这些货物进出港区的流转存储以及消耗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产品在海南自贸港内部流转时,相关企业向海关提交所需单证,海关将不会额外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企业可依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者仅选择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优惠的主体在将免税商品及其加工后的产品流转到海南自贸港内未享受优惠的主体和个体时,海关会参照通过“二线口岸”进入内地的相关措施进行管理,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贸港中针对放宽贸易管理规定的货物以及这些货物经过加工后形成的制成品,需要建立电子化的记录簿,同时要处在海关的监督之下。
非有特别说明,解除监管的货物及其加工产品,在海南自贸区内的公司之间流转时,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向海关提交许可文件和相关凭证;流转至海南自贸区内的个人时,公司必须向海关提交许可文件和相关凭证。
第二十二条 海南自贸港境内,已缴清或补齐所有进口税费,并提交了许可证件及相关文件的货物,依照国内流转规则处理,海关停止实施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采取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承诺,执行加征关税方案,以及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采取加征关税方案的货物或其加工成品,海关依据国家相关准则进行监管,并落实相关操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线口岸”指的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地点,让货物、物品、交通工具以及人员能够从海南自贸港移动到内地,或者从内地移动到海南自贸港,这些地点包括港口和机场等。
在海南自贸港的“二线口岸”设有海关监管通道,这个通道专供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进入内地时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它位于“二线口岸”内部。
享受优惠的主体,是那些满足进口物品免税要求的,经海南省行政机构选定并通报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备案的机构。
符合规定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和免税进口的商品,是海南自贸港内具备资格的机构,从国外购入未列入征税清单的物品,可以不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贸港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减免税、离岛免税这些事项的监管,要依照现行的相关法规进行。同时,要打击走私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本办法里没有提及的其他监管工作,海关也需按照现有规定来实施。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若涉及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要求,又或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授权海关处罚的情形石碣律师,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处罚;若行为触犯刑法,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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